摘要

德国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采用"二分法"的立法模式,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两种情形,且均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包括公司股东、董事会、董事和监事,适格被告为公司。对于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审理,《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了合并审理和合议庭审理制度,且无和解程序。为了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判决具有片面对世效力,原告胜诉判决对不特定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德国股份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之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实体规则和裁判规则的融合,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