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新增保证期间概念的规定属于不完全法条,不能仅依据该条认定保证责任消灭。《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是继承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果,也是与诉讼时效规则相契合的需要。《民法典》继承了司法解释的"视为没有约定"规则,但未继承"视为约定不明"规则。对于"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条款,应依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其涵义和效力。对于《民法典》新规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应采目的性缩限解释并结合诉讼时效的一般起算标准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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