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立法例在解决侵犯人格权获益问题上有不当得利进路、不法无因管理进路、损害赔偿进路,这三种路径均无法有效解决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益问题。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获益返还、当事人协商、法院酌定"的四层递进结构来看,获益返还并未取得独立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59条摒弃了原本的递进结构,将获益返还与损害赔偿置于平等的地位。获益返还应当是隶属于侵权法规制的独立之请求权。在此基础上还应明确获益返还的构成要件,并在实务中解决请求权竞合、获益的计算、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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