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诉讼职权、工作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权的扩展进一步巩固了检察官在这一制度运用中的主导地位。但在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辩证统一的制度要求下,检察官的主导作用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其路径发挥包括: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发挥提前介入的主导作用;倡导非羁押诉讼,发挥强制措施适用的主导作用;正确适用不起诉权,发挥审查起诉的主导作用;提出确定刑与幅度刑相结合的量刑建议,发挥量刑的主导作用。而检察官的主导不等于恣意,主导更需要监督制约,需要尊重法院司法裁判权、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被告人辩护权、被害人参与权,以强化检察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