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仍采用与成年人犯罪无差别的一元刑事司法体系,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部门的内部文件中均有提及,规定的零散使得责令严加管教虚化、收容教养有名无实、行政处罚不了了之、专门教育制度陷入定位不明的困境,各处遇措施间衔接不畅甚至存在断层,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然而,司法的重构并非易事,在现有制度下明确罪错未成年人的涵盖范围及分类,对其进行轻重有别的分类分级处遇,才是当下完善对罪错未成年人有效矫治最为理性及务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