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制度,在法律修改时是进一步完善还是废止,处于立法的十字路口。优先取得的对象,是静态的矿产物权还是动态的开采行为权,存在不确定性。若优先取得或直接取得矿产物权,则否定了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公权力寻租腐败等;若优先取得或直接取得开采行为权,则绕过市场的政府管制,形成市场的矿业垄断,将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国外各类矿业优先权属于"程序性"优先权,并没有优先取得采矿权制度,因此,应当废止探矿权人的优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