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政策,在市场经济中相互交织但又面临优先顺位的叩问。将公平竞争审查融入具有产业政策属性的政府补贴之中,有助于实现政府补贴政策的衡平价值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目前我国政府补贴与公平竞争审查不仅缺乏优先顺位和协同机制,而且政府补贴存在竞争扭曲、逆向选择、区域反竞争、实质反竞争等现实问题。有鉴于此,政府补贴的竞争中立旨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明确政府补贴的原则性禁止,仅允许例外存在社会政策性目的的政府补贴,并面向最少受惠者(弱势市场主体和产业部门)的基本利益。故而,我国政府补贴应从经济政策性转向社会政策性目的,并且具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全覆盖、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合作模式、公共竞争审查程序的法定和阶段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质化探索推进政府补贴与公平竞争的政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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