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目前的侦查控制机制以程序规则直接控制为主,证据规则间接控制为辅;以立法控制为主,司法控制为辅;对侦查的常态化控制来自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从近年来的数据看,侦查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目前的侦查控制机制,无论是对侦查入口(即立案),还是对侦查过程本身,无论是力道还是覆盖范围,都存在不足。控制侦查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更是客观诉讼规律的要求。目前"搭载"批捕的侦查控制机制——"捕诉一体"改革——覆盖面有限,副作用不小。未来应实现侦查控制路径的转型,即从"捕诉一体"转向"侦诉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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