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桂政发[20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涉及证明事项、产权保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