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乡村人口长期占全国总人口半数以上,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法治化就是乡村法治化。法治化需要相应的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以配合,即需要二者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身份社会的社会结构是集体等级式的,思想观念是单一、非独立的;契约社会的社会结构是个人平等式的,思想观念是多元、独立的。我国传统社会是"身份性"的,其转型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集体化运动的阻滞,直到改革开放才步入正轨。"身份性"严重的乡村地区,天然与权力统治相契合而排斥法治,于是有学者提出了"送法下乡"的范式,即法治应在传统中汲取资源,但该范式并未分清乡土社会中的"身份性"要素与"契约性"要素,而这一区分,有助于缓解国家主导法治化导致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