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后,被执行人以查封房产系其唯一住房、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住房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不能处置该房产的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一套房”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执行内容和房屋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置。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围绕如何做好该类案件的执行工作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