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完备的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是农地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存在公众参与制度形式化、法律责任制度失衡化等问题。创新生态系统为完善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全新视角:就农地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形式化去除而言,应界定"公众"主体范围、更新协商民主参与模式、建立回应机制;就农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制度衡平而言,应按主体区分农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明确农地污染修复的中间责任和兜底责任。以此推动农村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