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辅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王利宾
来源: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41(05): 60-63.
DOI:10.13892/j.cnki.cn41-1093/i.2022.05.012

摘要

对自动驾驶行为进行罪刑评价,需要区别对待完全自动驾驶行为和辅助驾驶行为。与对完全的自动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不同,对辅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应遵循独特的逻辑。由于辅助驾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驾驶人员的行为,对辅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就是对驾驶人员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因而要排除汽车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构成犯罪的可能。驾驶人员基于辅助驾驶行为不但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驾驶人员虽然可以依据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定进行刑罚上的抗辩,但不能排除其自身行为的刑事可归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