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自动驾驶行为进行罪刑评价,需要区别对待完全自动驾驶行为和辅助驾驶行为。与对完全的自动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不同,对辅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应遵循独特的逻辑。由于辅助驾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驾驶人员的行为,对辅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就是对驾驶人员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因而要排除汽车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构成犯罪的可能。驾驶人员基于辅助驾驶行为不但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驾驶人员虽然可以依据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定进行刑罚上的抗辩,但不能排除其自身行为的刑事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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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郑州大学;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