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司法权是以判断权为核心,外围包括审理权、裁处权、自由裁量权、执行权、人财物的管理保障等一系列子权力的综合性权力。司法权区别于其他权力是由于它的本质是判断权,因此,它的所有特性包括统一性应从判断权中去发掘。司法审判尤其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裁判中包含法官个体的价值判断和主观意志。不同的法官意志带来了法律实践层面的统一难题,这也是司法权统一性问题的本质和渊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建构并完善现代审级制度,实现司法权逐级向上归集、统一。此外,司法权大体区分为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两者之间有区隔,亦有无法割断的牵连,由此司法权形成了异质、二元的矩阵结构,产生了司法审判权自下而上、被动、谦抑的审级制度统一方法与司法行政权自上而下、主动、积极的科层制度统一方法相结合的独特统一模式。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改革应遵循这种独特模式的规律,在完善现代审级制度的基础上,构筑整全、区隔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才能圆满达成司法权的统一性,使司法权从本质上成为中央事权。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