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理论、规范及司法三个层面梳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相关文献、资料及现行管理办法,发现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单一归为行政或民事合同均存在不足。基于此,首先应引入公私合作治理的思考视角,打破传统理念带来的局限;其次运用"合作治理"的规范模型来重新认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概念,同时引入德国双阶理论来根据不同环节之特点来确定其属性以及所要适用的规范;最后基于当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判断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属性为行政协议,且纳入到行政诉讼的救济模式,以讨论在该模式下运用民事法律规则的可行性,并依据双阶理论和优益权因素划分法修正适用德国双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