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医疗作为特殊的司法审查程序,对案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极大。《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原则性的立法精神,即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决定是否给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重要的主观依据。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未对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明确可操作的界定,导致法官的裁判标准莫衷一是。因此,对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进行明晰、对法官认定人身危险性的自由心证进行规范、对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进行分析是准确把握强制医疗适用标准的前提,而上述概念、指标、相关度的模糊性与模糊综合评价原理有较高的契合度。故运用模糊理论,设置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并构建模糊综合评价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对准确认定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提供了一种理论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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