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早期,在英国以及欧洲文化中,自杀既是宗教意义的罪(sin),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罪(crime),自杀者既受宗教的又受法律的惩罚,并且自杀者的尸体会被亵渎,财产会被没收,家人蒙羞。在同期的中国,自杀不入罪。自杀者的尸体不会遭受任何形式的唾弃。直到17世纪前英文中表达"自杀"的词汇是"自我谋杀"。中文中表达"自杀"的词汇传达了自杀的方式,但"自杀"一词从未有"谋杀"的含义,并且中文中有诸多以"殉"开头的表达自杀的词汇。虽然在近代早期中国人和英国人有类似的自杀原因——因情、因病、因债、因羞辱,但中国人也有独特的自杀原因——包括舍生取义、死谏、以死抗争。在近代早期,英国人认为生命权属于上帝,人没有自杀的权力,而中国人主要关心谁导致了自杀,自杀的原因是什么。笔者的结论是在近代早期中英文化语境中"自我"的含义不同,对自杀的理解也不同。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文化受儒释道影响而英国文化受基督教影响;中国社会更多从"义务"角度关注自杀,因此有杀身成仁的认知,而英国社会认为人没有"权利"自杀,谴责任何动机的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