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规模侵权是当前风险社会的产物之一,它是指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主体对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害行为,在判断时要综合标准进行界定。基于大规模侵权的本身特性以及现实需要,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类型进行处理。虽然社会制度创新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为大规模侵权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手段,但我们必须明确侵权法是处理大规模侵权的主要手段以及最终归所,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具有不可替代性,实现制度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取优去劣,发挥各自优势,让非侵权补偿机制成为侵权法的助力,在大规模侵权领域构建起良好的体系化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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