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试图以弹性立法的方式,扩张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合理使用新修订条款的结构设置有不完善之处,故合理使用条款的修法意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难以实现。要突破这一困境,必须重塑合理使用制度,解决关于利益识别和利益衡量的基本问题。一方面,应对利益识别的误区予以澄清,明晰合理使用之“公益”价值目标以及利益平衡的内涵,为我国合理使用的法律创制与司法衡量提供立足点;另一方面,应树立“调和”的利益衡量观以及相对明确的衡量标尺,回应司法实践对衡量标准的客观需求,促进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