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新规”将微商作为重点调整的对象,然而却没有明确微商在电商经营领域中的界定标准。经常性与营利性通常是我国传统商法在经营者判定中的基本标准,能够广泛应用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中。而作为电商经营主体的“微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相应的缴纳税款、工商登记等活动,以此确保电商经营者所履行的义务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和鼓励。而在税收设计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微信产业的针对性与特殊性,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税收减免;微信平台则需要根据微商行为的特殊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帮助我国执法部门了解并控制微商的交易情况,推动我国微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本文结合微商的界定标准,探究微信平台在其经营行为中所承担的责任,并提出电商法新规对微商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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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西金融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