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将其道德学说区分为法权与德性论两个部分,这一区分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法权论是康德的实证法学,不属于道德形而上学范畴。本文认为康德的法权论综合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古典契约论的权利学说,生而具有的法权同时是自然法规定的正当与最为原初的权利,故而法权的普遍原则与生而具有的法权互为蕴含,后者的正当性则基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与《实践理性批判》中建构的道德人格理念。基于此一阅读,本文拒斥了对康德法权(即其政治学说)的去道德化读解,同时也批判了将法权论看成康德的道德定言命令之单纯应用的传统解释,这一解释事实上抹煞了康德在法权与德性之间的区分,因此也就同时抹煞了他在政治与伦理之间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