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可以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其知识产权,但是这种拒绝许可行为不应当违反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在知识产权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考察应当重点关注其行为所涉及的市场、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限制了进一步的创新等因素;在反垄断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应当重点关注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许可双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因素。据此,针对我国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读,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法秩序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