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是"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法律手段。在我国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将第三人限定在本车辆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由于第三者的范围定义不明确,各地的认定基准不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利于实现统一法治。本文将以探讨强险中的第三者范围的定义为中心,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向我国交通强险中的第三人范围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地实现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