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人造成的环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然而公司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十分有限。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造成了母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操纵子公司从事环境侵权行为的现象频发。针对公司终止后才显现的环境侵权,本文建议通过完善公司清算程序、信息披露程序等方式,以迫使公司治理过程中加强对预期的环境侵权债权的保护。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