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是一个实践多发而法律规制较少的领域,系统的条文规范缺失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至今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确定股东资格归属于名义股东,第25条又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导致在确认股东资格归属时,无法得出唯一的答案。另外将股权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相互糅合处理,不仅难以解决股东资格认定与股权归属问题,同时易有条文体系不一致之嫌。股权包含多种权能,可以概括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出资产生的财产利益归属按照《合同法》予以规制;而对于涉及股东资格的表决权、参与经营管理权等人身性利益交给《公司法》继续完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