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绝履行是大陆法系债法的重要概念。罗马法上并无期前拒绝履行的规定。德国法上,拒绝履行是积极侵害债权的类型之一。日本在继受时对其进行了理论改造,拒绝履行被明确排除了。随着债法现代化的发展,逐渐产生了承认拒绝履行的需要。本文从拒绝履行的历史沿革、概念与特征、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对拒绝履行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探讨了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拒绝履行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