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数据纠纷的私法规则供给,至少面临着两种问题:一是多停留在理论逻辑层面,未有效回应现实争议;二是常常针对数据流动的部分环节给出自有理论,呈现出支离破碎、九龙治水之势,始终未形成贯穿数据流通全过程的统一理论。本文针对网络用户与数据业者之间、数据业者间的两类典型纠纷,给出法律层面“接地气”的现实回答。针对第一种原始数据纠纷,借鉴“权利块”思想,为原始数据的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划分一般归属原则。针对第二种衍生数据流动纠纷,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法、合同法行为规制范式为主进行调整;但若企业数据能符合商业秘密、数据库、汇编作品、邻接权之要求,则应优先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