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已生效的新《著作权法》第20条近乎全盘吸收了先前法律与展览权穷竭制度有关的内容。该条背后蕴含的诞生于前工业时代的"仅有作品原件展览权可穷竭"的立法理念不仅与当前美术、摄影作品创作及传播的整体规律不符,还会使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其内在缺陷也难以借助著作权领域其他权利限制制度进行修复。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将展览权穷竭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美术、摄影作品的复制件,同时对新《著作权法》第59条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允许购买作品复制件并进行公开展览者援引"合法来源"条款进行抗辩,并明确积极披露侵权产品生产、销售人员真实身份的购买者不再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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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