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威慑是反垄断制裁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在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并举的二元执行体制下,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制裁方式在威慑效果上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构建完善有效的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协调机制,有助于实现反垄断制裁的最优威慑。反垄断行政处罚应进一步理顺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关系,建立没收违法所得退还制度,同时将民事损害赔偿作为罚款的减轻因素。根据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不同情形,区分运用实际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规则,限制宽恕制度下豁免责任的申请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明确支付能力不足情形下民事损害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