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于成长期的文化创意企业:一方面,已经完成核心内容和技术的开发,需要加大投入、扩大生产经营;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规模较小、实物资产少、知识产权所占比重较大,直接影响了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的能力。著作权质押是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我国著作权质押起步较晚,除了《担保法》、《物权法》中的简单规定外,在评估、登记、流转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实践中评估和交易市场尚未真正建立,因此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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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