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司法乃为环境纠纷解决之必要保障,集中体现为环境审判组织与程序运行机制。环境派出法庭、环境审判庭等环境审判专门组织已为我国环境司法贡献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环境专门法院之设置仍付之阙如。当前,我国环境诉讼普遍存在着起诉主体诉讼能力不足、管辖权配置混乱、受案范围边界不明确、传统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虚置及法官业务水平有限等情形,无法满足环境纠纷解决的需求。环境诉讼程序建构在环境专门法院之下不仅能有效解决涉及多元主体的关联纠纷,更能防止不同类型诉讼程序的混同,从而形成统一的环境诉讼特别程序规则,以节约司法资源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 单位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