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还缺乏进一步理论研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分不明确。从而又引出了行为对象的概念,二者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但其性质、作用以及与行为联系的程度又有很大的差异性。可见,在犯罪构成中,二者应同时存在,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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