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据以讨论的三个案例案例1:1997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借20万元给第一被告用以经营凤翔鱼翅海鲜酒家,借期一年,月息2.5%。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9号601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将10万元交付给第一被告,原告与第二被告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第一被告除支付了1万元利息外,其余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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