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多家房地产企业接连陷入重整乃至破产的经营危机。目前几种常态化重整模式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利弊共存,困境房地产企业如何选择适用司法重整模式问题亟待解决。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对司法重整持消极态度,重整计划就优先债权之争、财产流失以及资产权属争议等法律问题难以提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司法机关对重整方案的估值评价体系尚不完善,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也存在障碍。为此,可以采用预重整程序,运用留债展期、信托设置、托管经营等方法拓宽房地产企业偿债方式,完善重整计划价值评估与异议解决制度,明确预重整及新型偿债方式下重整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强化“府院联动”行政保障,通过以上路径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司法重整程序,提高房地产企业司法重整计划的科学性和优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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