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践中,让与担保无论是被认定为无效还是承认其债权效力,抑或立法予以成文化,都没有脱离物债二分的窠臼,究其实质不过是对财产权体系进行人为划分的结果,难以妥善解决让与担保纠纷。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该回归契约规范主义,依据"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意图来认定让与担保;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尤其要保障其请求清算的权利,兼顾交易安全。因让与担保的"手段超越目的"属性违背了物尽其用的潮流,未来民法典不宜将其作为一项典型担保予以承认,而应继续根据契约规范主义来处理实践纠纷。但是,民法典应在担保登记、执行方式、标的范围、交易模式等方面给予经验习惯以更大包容性。此外,通过对让与担保进行公示以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减少纠纷的发生,亦能弥补典型担保趋于僵化之弊端,以因应担保交易的活跃性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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