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民法典》可否溯及适用的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对于一时性法律事实,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在一般情形下即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合同履行争议时分段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追溯、空白追溯作为《民法典》溯及既往的例外,在适用范围上互为补充,在构成要件上互相牵制,在法律效果上层次分明。不过,即使在有利追溯、空白追溯的例外情形下,《民法典》的溯及力也是有限度的,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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