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指导性垄断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行政垄断、经济垄断,而具有自身特性,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划分成不同形态,在市场失灵的情形下,仅仅依靠行政控权难以实现对行政指导性垄断的控制。因此要对行政指导性垄断进行精准定位,从而对其施以更准确的反垄断规制和救济。目前,我国行政指导性垄断存在规制范围狭隘、行政执法过程中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缺乏救济途径等问题。有必要明确并扩大行政指导性垄断行为规制范围,细化并规范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操作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并扩展遭受侵害权利主体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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