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主义的兴起导致国家的去伦理化,国家成为中立的法治体系。从历史上看,法治国表达了将统治形式予以理性化的理想,并且分别完成了与道德和政治的分离。法治国若缺失道德与政治的维度,单纯立足于"国家—个人"二元对立形式的自由主义取向,现代国家建设难以完成国家团结和价值整合。检讨施米特和黑勒的法治国理论,法治国必须同时完成与政治和道德再次综合,也就是应该和伦理概念相结合。利用实证的法语句和伦理性的法原则两个概念方能将社会伦理在法治国中予以合理安顿。中国因其拥有深厚伦理传统,在国家建构过程中,应尊重伦理性的法原则对法治国的构成性作用。在结合伦理和法治国的前提下,现代国家才能完成其伦理建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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