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犯罪的实质内涵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其保护法益是作为公共安全的人工智能"算法安全"。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的规范刑法学研究应当采取贯通当下视角和将来视角的第三种视角,努力实现"算法安全犯罪"规范一体的立法论建构和解释论建构的融合,将人工智能犯罪的保护法益类型化、犯罪行为类型化、归责类型化研究作为重要学术使命,推动人工智能犯罪领域的刑法立法完善和规范刑法学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