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晋市监发[2020]400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规范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