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明确以下基础问题: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时,应当从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控制者的相对关系出发;个人信息权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性权利,其通过立法对信息控制者的行为规制而受到保护;中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对象包括两类,即公法人和经营者,在进行规则设计时应当注意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