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拒绝权,从法律中拒绝概念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所规定的两种具体拒绝权来看,个人信息拒绝权就是在选择退出的逻辑下,由个人所享有的针对法定权限、无溯及效力的终止形成权。这一内涵理解也与比较法上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内涵特征相契合。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外延则不仅包括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的具体拒绝权,而且包括了针对第13条(四)项下无因管理型合法权限的具体拒绝权。此外,第13条(二)项下是否存在具体拒绝权也有解释的空间。个人信息拒绝权作为形成权,其生效时点的认定应当采取到达标准,其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拒绝权的例外实际指明了限制个人信息拒绝权的三种思路和方法,但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本身也受到限制。在第24条3款、第27条下具体拒绝权适用的特殊问题则主要体现为特别的构成要求。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