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爬取是企业间数据流通的方式之一,涉及数据所有者、平台企业和爬取企业三方,关涉数据权属、数据共享等问题。数据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及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导致企业间数据爬取容易引发利益争夺,扰乱市场秩序。鉴于数据权属尚未明确,我国司法实践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借助"一般条款"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近年我国法院在处理数据爬取纠纷案件时从数据授权、利益衡量、企业数据财产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利益衡量规则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较大模糊性。对此,借鉴美国HIQ案的司法处理路径,有益于深化对数据爬取和市场竞争的认知,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实质内涵及利益关切,完善我国对企业数据爬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