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图书馆在提供新载体、创造新业态、形成新模式的创新发展过程中,时刻面临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拷问并饱受“侵权之苦”。为使公共图书馆摆脱“著作权之殇”,“著作权保护”的底层逻辑应进一步厘清,从功能意义上发挥公有领域的体系价值。公有领域在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抗辩中适用具有正当性,可弥补著作权表征机制的不足及促进公共图书馆公共职能的实现,但因内涵不清、地位不明、规范缺失导致其在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抗辩中功能弱化。因此,公有领域对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抗辩的体系构塑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有领域为馆藏资源的持续提升提供正当性抗辩,为新业态发展提供合法性抗辩,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提供防御性抗辩,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免减性抗辩,以促益于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发挥和发展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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