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王朝"边疆——内地"一体化施政理念的影响下,晚清甘青涉藏地区基层社会纠纷解决基本遵循官方主导下的上诉、调解、审判、执行等诉讼审判程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对甘青涉藏地区复杂社会形态的考量,清王朝仍遵循"因俗而治"的传统,在诉讼审判中借助部落头人、寺院活佛等乡老组织从中调解评议,依照"番例番规"处断,体现出较大范围的适用性和变通性。但也造成越级上诉、抗不赴讯、缠讼不休、拒不执行等诸多情形的司法困境,给纠纷的解决和落实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