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标准化管理模式上,澳大利亚采取政府授权唯一的非政府机构统一管理模式;在标准化运作上,重视多机构的紧密合作、勇于创新,发布了统筹各学科专业的核心标准;在标准制定程序方面,充分贯彻基于“协商一致”的思想;在标准执行方面,经过州和联邦政府采用而使自愿标准具有强制性。澳大利亚司法鉴定标准化较为成功的运作体系,对我国司法鉴定标准化完善有一定启示:首先,应加强标准化建设以便实现司法鉴定质量目标;其次,应坚持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鉴定标准化模式;再次,司法鉴定标准制定应与认证、认可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最后,司法鉴定标准化过程中要勇于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