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了路、州(府、军、监)地方监察制度。以《宋会要辑稿》为资料基础,可见赵宋形成路级地方监察制度的“监司”、州级地方监察制度的“通判”为主体的地方监察体系,呈现出地方监察制度设计严密性、官员权力分散性和制约性、中央皇权集中性、官僚机构冗杂重叠性及官员选任、监督、考课制度完备性等特征。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控制地方财政、行政、军事、司法等权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中央集权,防止了地方分裂割据,维护了国家统一。同时,这制度也为后世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