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我国法制和政令统一的重要机制。然而,人们尚未分清该审查的准确对象,更未厘定界分对象必需的基础理论。根据规范概念论与言语行为论,该类审查的准确对象并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而是由语义和语力结合成的语用学规范的合法性。语用维度内的规范合法性审查对象是被审查文件内语义学规范的合法性,以及生成被审查文件效力的制规行为要件的合法性。前者包含规范的适用条件、规范模式及规范内容的合法性,后者包括制规主体资格、制规意图表示、制规实体行为前件及制规程序的合法性。因制规行为的合法性单向决定制规结果的合法性,法院等审查机关应当既审查文件内语义学规范的合法性又审查制规行为各要件的合法性,否则将得不出完整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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