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场所"随机杀人"案件的定性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别,甚至出现类似案件不同定性的现象,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行为人利用同一犯罪机会,在公共场所连续杀害不特定对象的,既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行为连续犯,也可以整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对于"随机杀人"案件应适用"从一重处断"规则,当运用传统的"刑罚比较法"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应运用"法益比较法"来判断何为重罪,根据两罪侵犯法益之间是否存在包容关系进行判断,优先适用侵犯整体法益、复杂法益的罪名,更全面地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