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目前,“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个税安排趋同。由于东道国当地的通货膨胀、外汇管制以及在东道国当地工作签证和居留证的要求,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法律机构”(如项目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一般要与外派中方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参照东道国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薪的较低标准,给中方外派人员制定一个“名义工薪”,在当地申报并代扣代缴外派中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